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促进廉政建设,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技术咨询、软件开发、设计方案、工程监理、印刷服务等)。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学校资产处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部门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零星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零星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院领导担任,组员由资产处、审计及申购部门主管领导组成。采购由资产处组织牵头,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为采购工作监督与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 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
(二) 讨论决定学校采购管理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审查学校采购管理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 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 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六) 对有争议的采购或招标项目进行决策。
第十条 资产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 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开展采购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拟订资产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依法对采购工作实施管理与监督。
(二) 负责提出学校采购年度预算需求,审核、汇总并编制采购计划,负责上报校务会。
(三) 负责项目采购方式的申报。依法、依规执行采购方式,
(四) 负责组织项目采购实施方案的复审;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采购。
(五) 负责自行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1、组织采购文件的编制,接受供应商报名。
2、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供应商名单,发放采购文件。
3、组织人员对价格、质量及商家信誉的认定。
4、组织并参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六) 组织并参与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依法对采购合同实施管理和监督。
(七) 组织合同履约,协助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办理。
(八) 自行采购项目,应依法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做出实事求是、认真、及时的答复。建立并管理供应商档案。
(九) 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校内自行组织的公开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组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以上单数,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组成员采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方式产生。
(十)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办(申购)部门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与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含技术型方案和商务要求等)。
(二)负责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技术参数的技术释疑。
(三)项目承办单位派一名代表参与招投标工作。
(四)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五)参与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并负责合同履行。
(六)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七)参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八)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采购的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根据学校要求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合格供应商(政府定点单位优先)进行甄选,并签订该年度的合约价,日常办公用品每学期开学和期中各采购一次。
第十三条 学校低值易耗品采购必须由学校资产处实行集中采购管理,由使用部门根据OA流程提出申购,资产处通知供应商送货,并会同使用部门验收签字;如采购资产有特殊要求,由资产处授权申请部门采购并双方验收签字,但授权需征得资产处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协助商家报账,报账需提供资产处和使用部门签字的供货明细,发票需为的正式发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处是执行和调控学校采购项目计划的归口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根据存量资产使用情况,合理调控采购项目的执行计划,使投入获得最佳效益;
第十六条 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项目管理。
(一) 项目申购部门,根据OA流程提交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需要考查的,组织相关人员及资产处进行考查,并提供考查报告。
(三) 资产处对项目立项提出意见。
(四) 资产处提出资金安排、支付意见。
(五) 资产处认为需明确相应采购方式的,根据OA流程报请学校各相关部门对相应采购方式进行核准。
(六) 审计组长提出事前审计意见;
(七) 资产处按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按程序在OA办公系统中履行审批手续;项目的执行实行项目责任制。
(一) 项目申请部门对项目论证、项目实施及验收负责。
(二) 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审查、可行性评估与实施监督负责。
(三) 资产处对项目的资金使用监督与支付负责。
(四) 资产处对项目的实施方案可行性组织评审、对项目的实施监督负责。
(五) 资产处对立项审核、项目实施及验收负责。
(六)非特殊情况,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实施。
(七) 分管校领导负全面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管理
(一) 招标采购事前方案由申购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估、评审;审计与资产处须全程参与。
(二) 对于技术方案有瑕疵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实施招标采购的事前方案需要复审的,由学校资产处负责组织评审。
(三) 对于专业性较强、技术较为复杂项目方案的评估、评审专家组须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外专家组成。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协议采购等采购方式:
(一)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自行组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密封报价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自行组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密封报价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 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两家投标人,但须具有实质性竞争的)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 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和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 协议采购(含定点服务采购)是指已经通过资格审查(含产品折扣率)入围的供应商实施协议供货(服务、施工)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的集中采购必须由学校资产处实行集中采购管理
(一)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额度标准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实行招标采购;若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它方式进行采购的,由资产处报其分管校领导批准,具体采购方式和采用该方式的条件如下:
1、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学校认为需采用该采购方式的其它情形。
2、属于标准规格或者已经采购过的项目,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填写OA资产采购申请,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3、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标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必须与原供应商、服务商或施工企业签约的;
(4)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5)学校资产处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6)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7)学校认为需采用该采购方式的其它情形。
(二)达到张家界学院集中采购规定限额标准,而低于我院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其采购方式由资产处提出,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1、货物、服务达到20万元以上的报校领导核准。
2、工程达30万元以上的报校领导核准。
3、协议采购(含定点采购)。
(1)低值易耗品采购中通用的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询价采购(含定点服务采购),明确货物(产品)范围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进行约定,资产处应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供应商和产品或服务;
(2)小额零星工程(含基础设施、房屋的建设、改造、装饰、维修等)项目可以实行定点采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的低值易耗品以外的项目,经学校资产处根据项目类别,按照相应程序确定采购方式。
第六章 评标办法
第二十二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依据我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的意见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评标办法按《湖南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确定的评标方法予以实施。
第七章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与管理:
(一) 投标保证金,货物一般不超过2%。工程项目根据事先约定的数额收取。由采购人(招标人)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约定无息退还。
(二) 履约保证金,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根据事先约定的比例收取。由采购人(招标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投诉受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与招投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应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内所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受理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九章 违法违纪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参与学校采购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避开实行集中采购管理的,由监督小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未尽的内容由资产处会同相关部门另行修订补充。在未修订补充之前的未尽内容依据湖南省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版本号V1.0。
二O二四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