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稳健发展,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股东投入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
1、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设备;
2、房屋及建筑物;
3、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资料、乐器、艺术工具等以及家具、办公用具),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
(三)低值易耗品:一般性工具及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磁鼓、打印头等不能单独使用的附件等)。演出服装、窗帘、非图书馆馆藏购置的图书及印刷品、非珍贵树木(单颗5000元以下)等,其中服装和树木由具体使用或管理的部门自行造册管理。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规模与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从满足教学、科研基本需求出发,以盘活存量、严控增量、优化增量、合理配置为目的,有效控制办学成本支出性增长;从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入手,根据资产存量状况、效用情况,确定资产增量购建计划,建立学校统筹资产购建计划与财务预算安排的新机制;建设资产整合、共享、共用的平台;建立和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使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分析和评估资产的效用性,从传统的控制支出管理模式转变为以产出与成果为导向的管理新模式;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的流失;对于利用事业性资产创收或进行经营活动的,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资产纠纷调解;资产增量的计划、购建;存量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资产情况;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资产处是学校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对全院资产实行宏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是二级管理部门,对所分管及占用的资产进行具体管理,二者共同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学校设立资产处,负责全院资产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各占有、使用部门资产存量状况,负责学校年度存量资产调拨计划的编制;负责学校年度资产增量添置计划的编制;会同财务处统筹平衡资产购建经费方案。根据验收结果,在进入财务报账前,负责对资产增量计划执行情况的签批确认。
(三)负责学校各类实物型资产(各种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及无形资产(如软件等)购置项目的审批与集中采购管理;负责组织验收。
(四)负责资产购建项目、维修项目和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学校资产处置、处理相关事项,包括资产的变更、调拨、调剂、报损、报废回收等工作,并做好仓储保管工作。
(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各部门分户账、固定资产卡,并定期进行账、卡、物的清查核对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协助学校各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学校资产报表。
(七)监督、指导归口部门及各占有、使用部门资产建账、建立数据库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资产管理队伍的培训。
(八)组织学校资源整合、资产共享共用平台建设。负责对实验室建设及项目验收评估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资产合同(协议)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审核后的合同(协议)需根据OA流程进行会签。
第八条 资产的监管与监督
(一)资产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监管部门,负责对资产管理实施监管;负责审核由各部门审批提报的资产增量计划,对资产增量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审核各部门报送的资产报表、资产处置计划;健全资产财务账,监督、指导资产建账管理。
(二)审计小组为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监督小组。审计小组负责对资产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为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应业务范围内资产增量计划的审核;负责存量资产效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其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对资产的购置、处置、报损、报废进行初审后报资产处审批及手续签核。
3、协助组织并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资产购置的的方案;负责项目的论证、评估并向学校申报。
4、负责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估。
5、负责对资产效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6、负责资产清查情况的数据报盘。
7、负责制定相关场所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8、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台帐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效用、安全、完整、不流失;一律实行资产管理二级建账,并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执行统一的数据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申报年度购置计划项目;由本部门一名领导分管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资产管理干事(由各部门办公室人员或其他人员兼任)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日常工作,责任到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资产处根据各部门行政、教学、科研及其服务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的基本程序是:学校各二级部门根据行政、教学、科研及其服务的需要(需要初审的需经过初审),在每年12上旬向资产处提报来年的资产增量计划,由资产处进行审核、统筹、平衡,并与资产处协商,协商通过的资产增量购置计划获学校董事会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资产处设经费专项管理,经费余额统一由资产处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教学、科研及其服务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服务等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各部门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资产处审批,并报资产处审核入账。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范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各部门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加强对本部门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包括部门自用和对外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只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权,没有资产出租、出借权,更不能与他人(院内外部门、个人)签订资产出租、出借使用协议。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由资产处报相关院领导审批,并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九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优化配置使用。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处有权或建议学校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部门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部门的占有、使用权。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归口资产处;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占有、使用资产的各个部门没有资产处置权,对其资产的处置须向资产处报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由各管理或使用部门填写资产处置单报资产处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核,审核结果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或院长核准后方可由资产处执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学校所有,所得收入上交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需处置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等,由资产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资产出售、转让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资产账目。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合法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 每年年末,由资产处组织全院资产清查。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或省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资产处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资产的现象,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学校资产处制订。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学校资产的数据、信息应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学校资产的账目应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处按照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订。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资产占用、使用状况,是资产处拟订与审核资产增量计划、资产处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各使用部门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资产处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告,为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监督应当坚持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各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管理责任人,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主张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五)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或不按设备规程操作和保养的,造成损坏、丢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一条 资产处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在资产管理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管理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依据本暂行办法,由资产处制定相关操作流程及单据,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版本号为V1.0。
二〇二四年四月六日